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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我省部分专家待遇的通知


冀人发[2002]116

 

各设区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把党和国家“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落到实处,尽快实现我省“十五”计划确定的人才战略目标,营造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和机制,以调动各类专家的积极性,推动我省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高层次创新型人才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办发[2002]21号)精神,经省政府批准,从2003年起适当提高部分专家待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当增加专家工作津贴

  (一)增加工作津贴的范围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

  2、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

  3、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5、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6、省“333”人才工程一、二层次人选。

  (二)增加工作津贴的标准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每人每月发放工作津贴1000元。

 

  2、国家级“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和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

青年专家,每人每月发放工作津贴400元。

  395年(不含95年)以前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在国家每人每月发放100元津贴的基础上,我省每人每月再加发工作津贴200元,95年以后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和省“333人才工程”一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工作津贴300元。

  4、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和省“333人才工程”二层次人选,每人每月发放工作津贴200元。

  (三)增加工作津贴的有关规定

  1、增加工作津贴的范围,只适用于现在职(含按规定经批准延退的)各类专家。

  2、对具有双重或多重身份的专家,各类工作津贴本着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按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享受。

  3、各类专家提高工作津贴标准,从200311开始执行。

  4、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以后新选拔的省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不再享受4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仍可享受国家的有关奖励。

  二、适当延长部分专家的退休年龄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级专家退(离)休工作的通知》(冀政办[1995]53号)精神,适当延长部分专家的退休年龄。

  (一)适当延长专家退休年龄的范围

  1、全国杰出专家技术人才。

  2、国家和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上述专家只要身体健康、工作需要、本人自愿,女性可以延长到60周岁退休,男性可以延长到65周岁退休。

  (二)报批程序

  申请延长退休年龄的各类专家,由所在单位填写《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四份,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三、适当提高专家的退休费比例

  (一)标准

  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退休时,其退休费可再增加本人标准工资的15%;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退休时,其退休费可再增加本人标准工资的10%;省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退休时,其退休费可再增加本人标准工资的5%

  (二)报批程序

  申请提高退休费比例待遇的各类专家,由所在单位填写《专家提高退休费标准审批表》(表样附后)一式四份,经省直主管部门或市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批。

  四、逐步完善专家动态管理机制

  为及时掌握各类专家的变化情况和他们的新成果、新贡献、新发展,省建立专家信息资源库和专家信息网站,各市和省直有关部门要建立考绩档案,专家所在单位要结合年终考核,对专家的现实表现、创新、贡献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考核结果记入考绩档案,经考核三年内没有新成果、新发展、新贡献的专家取消工作津贴。

  五、专家工作津贴发放办法

  (一)实行月报表制度。各市、省直各部门按现在职各类专家实际人数和基本信息,按月统计后,报省人事厅。

  (二)省人事厅向省财政厅提出下年度各类专家工作津贴用款计划,对本年度在职专家实际人数和基本信息进行审核汇总,由省财政厅通过指定银行统一发放。

  六、经费来源

  专家的月工作津贴,从2003年开始由省财政列入当年预算。提高的退休费比例经费,办理退休时,按现行开支渠道办理。

                                     河北省人事厅   河北省财政厅

                                   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发布时间:2006-12-31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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