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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


为提高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规范我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冀人发[200362)和《唐山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暂行办法》(唐政办[1997]9),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 指导思想和原则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开放的需要,按照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要求,着力培养和提高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职位适应能力。通过培训,使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准确把握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基本内容,熟悉国家行政机关的职能及运作程序和方法,掌握所在职位必备的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提高适应政府行政机关相应职位要求和胜任本职工作的能力,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牢固树立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为成为称职的国家公务员奠定基础。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用一致、按需施教、讲求实效的原则,要突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用性。

二、培训对象、要求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是针对新录用人员,即经考试录用进入国家行政机关(含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担任主任科员及其以下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培训。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在试用期间必须参加初任培训。初任培训合格的,才能任职、定级,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不能任职、定级。对初任培训不合格或未参加培训的要进行补训,补训不合格的,按照《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的规定,取消公务员资格。

三、培训方式、内容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采取集中脱产的培训方式组织实施。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分为公共必修课和专业必修课。

公共必修课主要包括: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国家公务员制度、行政管理学、依法行政、机关常用公文写作与处理、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唐山市情等课程。公共必修课的培训时间不少于十天。

专业必修课的培训内容按照国家公务员的职位分类,根据相关业务工作需要设置。专业必修课的培训内容及培训时间,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和职能部门根据职位要求和业务工作实际确定。

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内容、课程设置和要求,随着社会经济发展、科学技术进步和公共行政管理内容变化以及国家公务员队伍建设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修订和调整。

四、培训组织实施

市人事局根据年度政府机关国家公务员录用情况,编制和下达公务员初任培训计划,负责组织实施公共必修课的培训,会同市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专业必修课的培训。各县()区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新录用公务员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公共必修课的培训,同时会同本级政府各部门组织实施专业必修课的培训。

承担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任务的施教机构,应根据省人事厅制定的教学大纲和新录用公务员特点拟订教学计划,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要加强对学员的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严格考勤、考试、考核等制度。切实贯彻按需施教原则,不断改进教学教法,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束后一个月内,将培训的情况总结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

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实行登记制度。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期满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颁发省人事厅统一印制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证书交参训公务员由本人保管或由所在单位集中保管;同时,施教机构要对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参训情况作出鉴定,并将考试考核成绩和鉴定结果填入《河北省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登记表》,送学员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存入本人档案,作为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各级人事培训部门,要及时将年度内新录用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情况(包括:参训人员和未参训人员名单、合格和不合格人员名单),报同级人事录用聘用、任免、工资福利部门备案;新录用国家公务员试用期满,办理任职、定级手续时,需提交参加初任培训的《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作为新录用国家公务员任职、定级的必备材料。

五、培训管理

市人事局负责全市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的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各县()区政府人事部门协助市人事局对本级政府录用的公务员实施培训管理。

国家公务员的初任培训经费,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各级国家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所需初任培训经费,根据每年的培训任务和财力情况,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掌握。国家公务员初任培训经费,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不足部分,从公务员所在单位收取。

 

 


发布时间:2007-1-19 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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