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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1,集中了19万余条公民意见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充满期待,它不仅是亿万劳动者维权的“利剑”,更将对企业用人乃至企业经营产生深远影响。在各地召开的两会上,政协委员热议劳动合同法,共同表达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未来美好生活的愿望。

建议把2008年确定为:劳动合同签订年

  “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贯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要义”,在河北省召开的两会中,省政协委员朱立新提出建议,把2008年确定为“劳动合同签订年”,将《劳动合同法》的执法重点放在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上,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在年内有个新突破。

  朱立新委员是张家口市总工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他说:“从来没有一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这样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如果执行力度不到位,给劳动者带来的伤害和心理落差将是巨大的。”

  朱立新委员建议省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推进力度,将2008年确定为“劳动合同签订年”,将《劳动合同法》的执法重点放在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在全省三年劳动合同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年内有个新突破。

  朱立新表示,《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是他最关心的问题,他将和其他委员一起探讨这一话题,用具体可行的建议推进《劳动合同法》的实施。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落到实处

  在山东省菏泽市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新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成为政协委员关注的热点话题。部分政协委员认为,将《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严格落到实处,是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关键。

  田素香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检查发现,还有部分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过短。《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如果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签劳动合同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不仅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也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是不明智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加大对《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企事业单位,要依照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段鹏委员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为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者全身心投入工作,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发展。如果用人单位无视《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处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单位也就不会有大的发展。

  肖培贤委员认为,一些用人单位动不动就以解雇或解聘要挟劳动者,这是《劳动合同法》所严厉禁止的。与用人单位相比,劳动者往往处于弱势。劳动者可以用《劳动合同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更应该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目前泉州外来劳工已有100万余人,尽管政府对外来务工人员给予一定的关注,但如果没有切实的政策去落实,动摇的是他们服务泉州的意志。”省人大代表、民革泉州市委员会副主委、泉州市政协副秘书长郑云梅如是说。

实施《劳动合同法》要有民主监督

  “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着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云南省政协委员、云南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卢正国认为,《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被有些用人单位误读为“除法定理由之外的终身雇佣”、“被恢复的铁饭碗”,因此错误地认为执行《劳动合同法》会失去用工自主权。部分用人单位还错误地认为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劳动者,是降低用人成本的有效途径。卢正国认为,企业这样做漠视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

  上海市杨浦区政协委员张建国呼吁:人民政协要在监督《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增强民主监督,有所作为。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目前上海非公企业也越来越多,张建国委员提供了一组数据:在本市职工人数较集中的杨浦区,目前已有各类企业2.2万余家,其中非公企业达到1.6万余家,占73%,职工多达40余万人。上述企业在为经济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同时,亦出现了一些与即将实施《劳动合同法》精神相悖的问题。如:有的私企用工不签劳动合同,有的违背工人意愿强行加班加点,有的则劳动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极差等等。为此,张建国委员认为,除政府劳动和执法部门加大监察整改力度外,各级人民政协应将这项涉及全体劳动者切身利益的事情,列为当前参政议政、实现民主监督的大事来抓。

  张建国委员还提出了具体建议:政协可深入了解当地劳动资源和现状,开展一系列调研和专题视察,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同时也要多听听企业的声音,为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出出主意。政府主管部门亦应每年至少两次向政协通报执行贯彻上述法规的情况,认真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一个全社会参与的劳动监察机制,为人民政协构建和谐社会和反映民生搭建一个参政平台,为政府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提供决策意见。(摘自人民日报)


发布时间:2008-1-30 10:2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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