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事业单位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管理,依法保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河北省委组织部、河北省人事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冀人〔2000〕16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聘用合同审核鉴证是政府人事部门依据人事政策法规,对聘用合同的条款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一种监督管理制度。聘用合同一经鉴证机关鉴证即具法律效力。 第三条 县级以上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机关。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实行分级管理。鉴证的具体工作由县级以上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承办。 唐山市人事局负责全市人事聘用合同鉴证的综合管理和宏观指导,具体承办市属事业单位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工作;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和承办本辖区内所属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的鉴证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人事聘用合同包括: (一)事业单位与其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勤人员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 (二)事业单位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同意续订、变更的人事聘用合同。 (三)事业单位的其他人事聘用合同。 第五条 事业单位与受聘人员签订的《河北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应在30日内经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核鉴证手续。 第六条 鉴证时,当事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签订的人事聘用合同文本一式三份; (二)事业单位登记证及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三)聘用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四)事业单位人事聘用合同初审表; (五)鉴证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人事聘用合同鉴证应审查以下内容: (一)人事聘用合同文本是否符合统一规范的格式; (二)双方当事人是否具备签订人事聘用合同的资格; (三)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双方当事人是否在平等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聘用合同; (五)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明确、合理、公正、可行; (六)合同的签订是否符合规定程序,手续是否齐备,文字表述是否清楚。 第八条 鉴证机关应在收到人事聘用合同文本及相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对内容无异议并经审查合格的人事聘用合同予以鉴证。鉴证人员应在合同文本上签名或盖章,并加盖合同鉴证专用章,注明鉴证日期。 鉴证机关发现当事人提供的合同文本及证明材料不完备,应通知当事人在3日内补齐。 经审查不符合第七条规定之一的人事聘用合同,不予鉴证,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当事人应按照要求进行修改或重新签订,经审查合格后再办理鉴证手续。 第九条 鉴证合格后的人事聘用合同由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一份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经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工人技术等级(职务)和调整工资的依据。 第十一条 人事聘用合同一经鉴证即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即可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亦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原人事聘用合同自然终止后续签的人事聘用合同,应送鉴证机关重新鉴证。 变更内容的人事聘用合同,应及时送鉴证机关重新鉴证,自重新鉴证之日起生效。 期满或规定条件成立而自然终止后不再续签的人事聘用合同和经过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因解聘、辞聘等原因解除人事聘用合同的,须报原鉴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 已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其依据的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重新调整后与合同内容有矛盾的,应及时重新签订和鉴证。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受聘人员因履行经鉴证机关鉴证的人事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调节和仲裁。 第十五条 鉴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鉴证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有意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人事聘用合同鉴证的。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收取鉴证费,具体标准按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