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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唐山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符合事业单位特点的竞争激励机制,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通过公开竞争产生拟聘用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内部选拔聘用方式。
第四条  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竞聘上岗工作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组织实施。
第六条  竞聘上岗应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设置数额内进行。

第二章  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要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竞聘上岗的岗位: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需要确定补充人员的;
    (二)机构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过职数限额等原因,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决定去向的;
    (三)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有必要通过竞聘确定有关岗位人选的;
    (四)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第八条  下列岗位可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
(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适合竞聘的岗位;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第九条  竞聘上岗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竞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凡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期限未满或者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司法调查尚未做出结论的人员,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三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与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竞聘上岗领导小组,负责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竞聘条件、方法程序、时间安排等内容。方案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报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主管部门应将方案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通过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竞聘上岗动员,公布竞聘岗位、岗位职责、竞聘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
    第十三条  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每个竞聘人员可以选择1-2个竞聘岗位。
    第十四条  竞聘上岗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竞聘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参加竞聘人选。
    第十五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聘岗位职责所必需的基本知识和业务能力,一般采取闭卷形式。
    第十六条  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组织考试合格者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演讲,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竞聘优势和被聘用后的工作设想、目标措施,并就有关问题进行答辩,答辩成绩由竞聘上岗领导小组或其委托的评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  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数不得少于本单位或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同意票达不到50%的不得聘用。竞聘其他岗位的也要采取一定方式进行民主测评。
第十八条  征求竞聘岗位所在部门领导的选择意向。
第十九条  根据竞聘人员考试、演讲答辨成绩以及民主测评结果,结合部门推荐意见和双向选择意向,确定拟聘岗位的考察对象。通过考察,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做出评价,其中对竞聘中层以上管理岗位的,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
    第二十条  单位领导成员集体讨论,决定聘用人选。
    第二十一条  研究结果在本单位公示。中层以上管理岗位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岗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其他岗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天。公示没有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调查没有问题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履行聘用手续。
第二十二条  竞聘上岗的单位由竞聘上岗领导小组确定评委负责考试、演讲答辩的评分工作,评委一般由本单位领导、群众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人或9人。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聘用管理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受聘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受聘于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的岗位或者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也不得受聘到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人事、财务、审计、监察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首次聘用时,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采取严格考核、双向选择的方法,适当简化程序,但要体现竞争择优原则。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竞聘上岗工作的纪律与监督,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6-6-5 9: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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