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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唐山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探索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符合各类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制度,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办〔2003〕10号)和《唐山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在全市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唐政发〔2003〕3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岗位设置是指事业单位根据各自单位性质和工作特点,科学设立岗位并进行管理的内部人事管理制度,是事业单位推行聘用制的基础性工作。事业单位要从实际出发,在编制总额和各类人员结构比例标准内,科学合理地设置岗位,明确不同岗位的职责任务、资格条件和聘用期限,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转变为岗位管理。
    第三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负责同级政府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指导、协调和监督。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政府系统中除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岗位设置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要按照科学规范、精简效能、分类管理的原则进行岗位设置。设岗应按如下基本原则进行:
(一)最多限额原则:就是要按照规定的编制数额、职务结构比例和职数管理办法设岗,不得突破。
(二)最佳组合原则:就是使设置的岗位之间,职责、任务配合有序,能够发挥出最佳的整体效益,不交叉设岗和重复设岗。
(三)最优结构原则:就是根据单位特点,保持最合理、最优化的岗位结构比例。一般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各级岗位应呈金字塔型结构。
(四)最少岗位原则:就是设少量岗位就可满足需要的,决不多设岗位。
(五)最低岗位原则:就是设较低层次的岗位,聘用较低职务的人员就可满足需要的,决不设较高的岗位。
(六)最高层次原则:就是单位的主系列和一些辅系列设岗最高不得超过某一规定的职务层次。
(七)最适系列原则:对专业技术岗位,设岗必须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职务系列范围内,选择工作性质最适合的系列和专业,工作性质交叉的要认真分析,选择主体工作所在系列。
第六条  事业单位人员的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事业单位可根据三类岗位结构比例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三章 岗位设置方法

第七条  岗位设置一般要依据职位分类或工作分析等现代管理科学的方法。根据核定的机构、编制、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和本单位工作任务,充分考虑社会需求、单位发展、人才结构等因素确定。
第八条  岗位设置的基本步骤是:调查论证、拟定方案、群众讨论、集体决定、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一)对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进行调查分析,再进行分解、分类、归并,以一个人员满负荷工作为单元划分岗位任务范围;
(二)根据岗位工作的性质、难易繁简程度、责任轻重、特别是所需资格条件,确定岗位的系列和档次;
(三)检查上岗人员在岗位上履行职责情况,对不恰当的岗位设置或岗位职责进行适当调整;
(四)在科学设岗的基础上,结合单位特点,以书面形式明确岗位职责、任务、工作目标及工作考核标准,制订岗位工作规范或职责、任务书等,对岗位进行规范性描述、任职资格说明。
(五)根据单位任务增减,及时调整岗位设置,实行动态化管理。
第九条  管理岗位
    对管理岗位实行职员聘用制度。逐步建立体现管理人员管理水平、业务能力、工作业绩、资格经历、岗位需要等岗位职务特点的等级序列。
    (一)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均应确定相应的职员职务。职员职务等级实行结构比例控制,对职能相近相似、工作量不足的要精简合并。
(二)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的任用,可采取直接聘任、招标聘任、选举聘任、委任、考任等多种任用形式,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由主管部门确定。任用人员按有关规定确定相应职员等级,纳入职员管理。
(三)担任领导职务的职员,一般占职员职务职数。
第十条  专业技术岗位
    对专业技术岗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逐步实现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与岗位聘用的统一。通过深化职称改革,强化并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建立和完善政府宏观指导下的个人申请、社会评价机制,把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权交给用人单位。
    (一)对责任重大、社会通用性强、事关公共利益、具备一定专业技术才能胜任的岗位,建立执业资格制度,实行执业准入控制。
(二)正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市以上技术性强、人才密集单位的主系列,辅系列一般不设。县(市)区所属事业单位除卫生、工程、农业等系列经批准可少量设置正高级岗位外,其他系列一般不设。
(三)高级岗位主要设置在单位的主要系列、主要学科、重点学科、重要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只设中、初级岗位,根据工作任务确需设置高级岗位的,应严格控制。
(四)单位主系列的岗位职数,一般不低于总职数的80%。
(五)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原则上按省职改办《关于印发〈河北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指导性控制幅度〉的通知》(冀职改办字〔2001〕123号)和《唐山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管理办法(试行)》(唐人字〔2003〕51号)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工勤岗位
    对工勤岗位实行岗位等级聘用制度,逐步建立科学适用的岗位等级规范。
    技术等级岗位,要按规定的编制数额和技术等级比例设置。
第十二条  岗位设置一经确定就应相对稳定,不能因人变化。
第十三条  岗位设置要有明显的职务层次要求,不能高低不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06-6-5 9:2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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